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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明明有商业险,出了事故却遭遇拒赔。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依法判决向原告黄某支付保险赔偿金5606元。

据了解,涉案车辆原本为案外人王某所有,王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08992.40元,保险费为1945.60元,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4月20日至去年4月19日。

后来,涉案车辆于2021年7月因水淹导致车辆损失,被定为全损车辆。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7.5万元。但涉案车辆被维修后,流入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编辑注:按操作流程,事故车辆应该拆解,而不应流入二手车市场)。

2021年10月,涉案车辆过户登记到了黄某名下。同月,黄某的丈夫认为涉案车辆如果仅有交强险不安全,应该购买商业保险。于是,黄某的丈夫向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咨询保险购买事宜,但业务员报价时系统却提示涉案车辆有生效商业保险无法进行投保。对此,黄某的丈夫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电话进行咨询,对方答复涉案车辆在其公司存在有效保单,并将保单号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给了黄某的丈夫。

去年4月5日,涉案车辆在荷塘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其负全部责任。黄某对涉案车辆进行修理花费5606元。保险公司对事故派员查勘后,认为涉案车辆已在2021年7月的水淹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进行了全额理赔,保险责任已经终止,该案件不属于保险责任。后续,保险公司向黄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赔偿,但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手续的同时没有办理车辆商业险的退保手续,并且还告知黄某的丈夫涉案车辆已承保,所以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