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糖尿病病人车祸后,次日就不幸因“酸中毒”离世,保险公司以病逝非意外为由拒赔。近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依法需向原告张某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7月,张某通过线上投保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保障对象分别为张某、张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张某配偶的父母。

2021年2月,张某的岳父侯某在小区门口路段过人行横道时,与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发生后,侯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2021年7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侯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自身疾病所致,非车祸外伤致死,不属于理赔范围。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天元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某因“酸中毒”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本案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循环衰竭、内环境紊乱,导致严重代谢性酸中毒死亡,从入院到死亡不足30个小时,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虽然,侯某自身患有糖尿病肾病可能导致“酸中毒”,但不能排除交通事故系诱发“酸中毒”最直接的原因,更不能确认在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侯某仍会在当时被送诊直至死亡。因此“酸中毒”并未超出“交通事故受伤”的合理延续范围,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保险法上的近因,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金10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交通事故 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