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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某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也被依法予以没收。

2021年3月24日晚,刘某驾车前往多地钓鱼均未果,于是驾车返回攸县。在到达攸县后,继续开车寻找钓鱼地点。当晚9时许,刘某行至攸县某小学附近,偶遇放学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小蔡。见其使用的手机不错,为寻求刺激,刘某竟产生了抢劫手机的想法。

当小蔡骑车靠近时,刘某突然下车捂住小蔡的嘴巴,将小蔡抱至车驾驶位门边,抢过小蔡的手机扔到车内。小蔡挣扎并呼喊救命,刘某从车内拿出一把杀鱼刀,威胁小蔡不许出声,又从车内拿出一根绳子捆绑小蔡的双手。

所幸此时,刘某的行径被附近小学的老师发现,大喊制止了刘某。刘某见状松开小蔡并开车逃离现场,将抢到的手机扔向旁边的围墙内。在躲藏了十几分钟后,刘某驾驶车辆被警方设卡堵截抓获。事后经鉴定,刘某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其实,刘某家境不错受过良好教育。“我就是看网络视频,想模仿视频中的抢劫行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到案后刘某辩解道。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刘某所驾车辆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无误,但刘某所驾车辆不应没收。

关键词: 作案工具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