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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前就应该解决的管道问题,一直拖到交付之后才解决。结果业主自行拆除管道,进而影响了后续交付。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原告炎陵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业主张某将拆除的排污管道恢复原状被驳回。

收房后没几天,天花板上莫名多出了排污管道

2020年11月,张某购买了炎陵县某小区的商铺,该商铺当时是地产公司的售楼中心,并且该商铺的楼上为地产公司的样板房。购房后,地产公司向张某出具了一份未完工说明,其中仅提及“电线在设计上是敷设在地板或者地面下,电箱位置需要挪到对面的墙面,门口一处渗漏未处理,厕所排污管需要更换”。

去年7月2日,张某办理了商铺的收房手续。7月4日,地产公司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张某的商铺天花板安装了排污管道。7月6日,张某发现了天花板上多出的排污管道,于是便找人将这些排污管道拆除了。

后续,张某要求地产公司为加装排污管支付押金和使用费。对此,地产公司表示,室内排污管是依据备案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并以此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还要求张某限期将拆除的排污管道恢复原状。双方协商未果后,地产公司将张某诉至了法院。

另外,由于张某的行为,导致楼上业主无法按期收房。

法院:如今的两难局面,全因地产公司的怠于行使

法院审理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原告、被告双方均认可去年7月2日案涉商铺已完成交付,且已签订合同支付全部房款,所以张某才是案涉商铺的所有人。去年7月6日张某拆除地产公司于去年7月4日加装在其商铺内的排污管,是张某对该商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原告、被告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未约定天花板安装排污管的设计规划内容,地产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在交房时已明确告知张某需在天花板安装排污管,或已预留排污管预埋接口。所以地产公司无权在既无合同约定,又在交房时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在他人物权上进行加装行为。

地产公司在样板房供购房者们参观时,已完成厕所室内卫浴、蹲便器等加装工程,理应对连接的案涉商铺天花板排污管同步进行安装,且案涉商铺当时还处于地产公司管理作为售楼中心使用。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加装怠于行使,这才造成案涉商铺已交付权利人后才安装排污管的两难局面。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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