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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唐某诉求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借用信用卡期间债务15万余元的诉求被驳回。

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存在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王某从唐某处拿走了两张信用卡,为此王某出具了一张相关书证。之后,唐某又将自己名下的三张信用卡交付给了王某,王某随后又在上述书证上添加了三张银行卡的所属银行。可最终王某的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本金就高达15万余元。对此,王某认为王某通过欺骗的手段借用其名下的信用卡,并产生了巨额的债务,王某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于是将王某起诉到了法院。王某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虽然王某向唐某出具了拿走信用卡的书证,但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且唐某也无法证明相关信用卡消费是如何产生的,所以唐某主张本案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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