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华晨集团重整管理人发布公告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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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这个结果的是普通债权组的投票。该组投同意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达到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无法满足《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此导致华晨重整草案整体未获通过。

华晨债权人遍及数千家法人机构,其中金额较大债权人以金融机构为主,而金融机构债权人大多都在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草案的表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根据规定,重整草案须由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另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满足“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数超半数、代表的债权总额超三分之二”为通过。

结果是,普通债权组对草案未予放行,债权总额较小的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对草案予以通过。

经统计,普通债权组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的表决票数共4,052票,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票数的91.61%,已超过出席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票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65.18亿元,占普通债权总额的33.29%,未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也就是说,普通债权组中表决同意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仅占该组金额的三分之一,距离三分之二的“通过线”还有较大距离。

截至6月1日,华晨集团记录在案的总负债670亿元,资产负债缺口超420亿元。普通债权组申报的债权达629亿元,是最大的债权组。

华晨的债权人遍及数千家法人机构,金额最大的前200名以金融机构为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金、私募基金等。这些金融机构债权人大多数都分在普通债权组。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债权人表示,这一结果在预料之中。普通债权组中,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对重整草案的满意度,对草案的通过有着重要影响。

或酝酿再次表决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华晨集团现存的大量不能确定投资人或者无投资人承接的资产,都将置入一个信托计划,成为底层资产,由信托公司根据授权进行管理和运营,资产处置所得再向信托受益人(债权人)分配。但这一方案是否是现有资产的最佳分配方案,曾被部分债权人质疑。

6月30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债权人代表的部分疑问进行了解答,随后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会上,管理人称,因为表决截止时间前,有部分债权人表示因表决事项重大,审批、决策流程较长,无法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决策,故申请延期表决至2022年7月20日18时。

7月21日,表决结果公布,华晨集团重整管理人在公告中表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为保障广大债权人的根本利益,管理人将依法监督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

上述受访的债权人表示,投票期延长的这20天,估计管理人也做了不少工作,但草案仍未获得通过。如果管理人不对草案进行调整,继续说服债权人投票通过的空间可能不大了。

也有华晨的债权人分析,如果表决一直通不过,则有可能走向强裁。重整草案中曾提及,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其协商再表决一次,若该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企业或管理人有权申请沈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即强裁。

据此前草案对华晨集团偿债能力的分析,假设重整草案通不过,进入清算程序后,普通类债权的清偿率将仅为12.15%。极端状态下,清偿率将降至0.92%。

关键词: 金融机构 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