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代销私募基金产品时,未获取部分客户符合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对个别客户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慎核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执行不严格,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陕西监管局对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在成都市成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6508万元。法定代表人于海锋,股东为成都普益博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4.59%、北京泛联投资有限公司15.41%,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金销售、其他金融产品销售(需前置许可产品除外)等。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在陕西省注册成立。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代销私募基金产品时,未获取部分客户符合合格投资者准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对个别客户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慎核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执行不严格,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10日

关键词: 泛华普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