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通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要求向终端用户下调电价。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锦江物业)在抵扣掉电力部门多收的电费144158.73元后,未向终端用户退款或者抵扣电费。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计432476.19元。
2019年8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在对福州锦江物业所服务的小区金辉淮安半岛5期小区停车收费问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未按国家规定向终端用户下调电价,当即对该公司涉嫌推迟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原福建省物价局分别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8月20日,及福建省发改委在2019年4月1日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而福州锦江物业自2018年4月1日起未按照这5次电价调整文件规定,向小区内商铺、地产(售楼部)及外部单位(福清三建、移动、联通)等终端用户下调(传导)电价。按不同时间段和不同的电价的调整,福州锦江物业涉嫌在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8月19日、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9日等5个时间段,合计收取2284959.21千瓦时电量电费,应降未降电费金额144158.73元。期间,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已向福州锦江物业抵扣上述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但福州锦江物业截至2019年5月仍未向终端用户退款或者抵扣电费。以上事实,均有相关凭证、电费细表、用电协议书、结算单等证据证明。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福州锦江物业未按规定下调电价,未将电力公司退款向商户退款或者抵扣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10月2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责令福州锦江物业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以全部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计432476.19元。
据悉,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福州锦江物业送达了《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公司现已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的144158.73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记者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