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不同专项债券项目的特点和条件,选择不同的建设资金筹集方式。项目建设资金除了发行债券筹集外,主要包含以下两大类。
(1)资本金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说明对于一般项目,资本金一般来源于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2)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3)资本金比例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规定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为25%;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为20%。
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
(1)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2)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关键词: 专项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