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首发上会。海天集团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票78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8.50亿元,分别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
海天集团营业收入滞涨。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49亿元、6.13亿元、6.33亿元、6.8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17.26万元、7442.77万元、1.20亿元、1.55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7亿元、2.01亿元、2.29亿元、3.67亿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98亿元、4.94亿元、5.72亿元、7.68亿元。
海天集团负债高企。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总资产26.29亿元、27.08亿元、29.42亿元、33.87亿元,总负债分别为18.00亿元、18.03亿元、19.15亿元、21.87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8.46%、66.58%、65.07%、64.56%,处于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41亿元、1.10亿元、2500.00万元、2.10亿元。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0.10亿元、9.83亿元、9.05亿元、9.33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分别为1.07亿元、1.31亿元、3.09亿元、1.99亿元。同期,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3.89亿元、1.16亿元、1.22亿元、1.23亿元。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839.60万元、1.53亿元、2.10亿元、1.8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67%、25.03%、33.18%、27.36%。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滑,分别为5.55、5.03、3.46、3.40。2016年至2018年,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61、4.73、4.54。
报告期内,海天集团存货金额分别为1595.85万元、1783.94万元、2144.66万元、1897.7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2%、4.45%、4.84%、4.14%。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22、21.49、16.33、17.39。2016年至2018年,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0.63、9.09、7.86。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23%、39.90%、48.87%、47.67%。其中供水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62.06%、61.91%、62.14%、57.66%,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2.65%、31.02%、38.00%、43.97%。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供水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4.50%、45.35%、45.22%,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50.33%、49.38%、46.57%。
报告期,海天集团自身未受到环保处罚,但下属子公司9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其中7次涉及总磷超标排放。
招股书披露,海天集团存在4宗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包括吴某某诉峨眉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峨眉山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海天集团诉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乐山海天作为第二被告被诉协议无效纠纷。
此外,海天集团还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担保等。
据中国网报道,海天集团旗下的新津海天自来水厂(以下简称新津海天),前身为新津县地源排供水有限公司,自1999年便在新津县城进行自来水供应,迄今已运营超过20年,却一直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换句话说,该公司违法经营已有20年,目前仍处于违法经营状态。令人疑惑的是,在长期的“违法经营”过程中,海天集团为什么一直没能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补充取得特许经营权呢?
中国经济网向海天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发去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水务企业拟上交所主板上市
据招股书,海天集团是以供水业务及污水处理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综合环境服务运营商,公司秉持“海天水务,为民服务”的理念和“改善环境,造福社会”的宗旨,形成了集科研、供排水、资源循环利用为一体的现代综合服务产业链,在四川、河南、云南、新疆等地拥有29家控股子公司。
公司在特许经营权范围内提供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通过对项目的长期运营,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持续的投资回报和稳定的现金流入。供水业务主要包括自来水销售和户表安装,污水处理业务主要负责对城市及乡镇管网收集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费功全通过海天投资和大昭添澄间接持有海天集团1.74亿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74.49%,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海天投资和大昭添澄分别持有公司1.71亿股股份和300.00万股股份。
费功全,汉族,出生于1963年3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国家开放大学专科学历。历任乐山西南电工厂经理,乐山西南电工器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9年8月创办海天投资,2014年1月创办成都乐山商会并任会长,2014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海天集团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票7800.00万股,拟募集资金8.50亿元,其中,5.80亿元用于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1.20亿元用于翠屏区象鼻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一期)、1.5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营业收入滞涨2年销售商品收到现金低于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49亿元、6.13亿元、6.33亿元、6.81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317.26万元、7442.77万元、1.20亿元、1.55亿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滞涨,增幅分别为3.38%、7.56%,而在营业收入未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净利润水平却两年增长一倍。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7亿元、2.01亿元、2.29亿元、3.67亿元。
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98亿元、4.94亿元、5.72亿元、7.68亿元。
2017年、2018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同期营业收入。
负债水平高2019年负债33.87亿元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总资产26.29亿元、27.08亿元、29.42亿元、33.87亿元,总负债分别为18.00亿元、18.03亿元、19.15亿元、21.87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8.46%、66.58%、65.07%、64.56%,处于较高水平。
据招股书,供水业务及污水处理行业通常采用BOT、TOT等模式进行运作,投资回收期较长。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运营方需要支付大额投标保证金,同时,项目建设期运营方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此行业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
然而,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资产负债率则高出行业均值20个百分点。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均值分别为43.84%、39.80%、43.08%。
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海天集团主要通过债务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41亿元、1.10亿元、2500.00万元、2.10亿元。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0.10亿元、9.83亿元、9.05亿元、9.33亿元。
此外,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分别为1.07亿元、1.31亿元、3.09亿元、1.99亿元。
同期,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3.89亿元、1.16亿元、1.22亿元、1.23亿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下滑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839.60万元、1.53亿元、2.10亿元、1.86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67%、25.03%、33.18%、27.36%。
据招股书,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增加主要系峨眉山海天、乐山海天污水服务费合计3479.22万元,政府部门审批流程较长,未及时拨付,以及新增江油海天TOT项目投入运营,增加应收污水服务费1098.12万元所致。
公司201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增加主要系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资阳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宜宾杨湾污水处理厂和新疆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投入运营,增加应收污水服务费2097.29万元,以及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天府海天、开封海天污水服务费单价调增,应收污水服务费增加所致。
公司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较2018年末有所下降,主要系污水处理服务费回收金额同比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滑,分别为5.55、5.03、3.46、3.40。2016年至2018年,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61、4.73、4.54。
2019年存货1898万元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存货金额分别为1595.85万元、1783.94万元、2144.66万元、1897.7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2%、4.45%、4.84%、4.14%。
其中,工程施工金额为615.05万元、1037.05万元、859.50万元、1012.80万元;原材料金额分别为1003.92万元、742.19万元、835.44万元、774.85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22、21.49、16.33、17.39。2016年至2018年,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10.63、9.09、7.86。
2017年毛利率下滑8.33%
2016年至2019年,海天集团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8.23%、39.90%、48.87%、47.67%。
据招股书,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呈持续增长趋势,2017年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工程施工产生成本较高,但2017年基本未进行完工结算,按实际成本发生额确认相应收入,未产生毛利,导致整体毛利率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供水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62.06%、61.91%、62.14%、57.66%,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水平。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供水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44.50%、45.35%、45.22%。
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2.65%、31.02%、38.00%、43.97%,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水平。
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算术平均值分别为50.33%、49.38%、46.57%。
子公司报告期9次环保处罚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海天集团自身未受到环保处罚,但下属子公司9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三环罚〔2015〕46号显示,2015年11月10日,豫源清污水污水总排口总磷排放浓度超标,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达标排放,罚款4.17万元。
濮环罚决字〔2017〕第25号显示,2017年9月25日,清源水务在线数据总磷超标排放0.24倍,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7.75万元。
濮县环罚〔2017〕139号显示,2017年12月14日,清源水务排放污水氨氮超标0.49倍,总磷超标2.72倍,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4.71万元。
濮环罚决字〔2018〕第33号显示,2018年3月15日,清源水务出水总磷超标排放0.06倍,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濮县环罚决字〔2018〕第1号显示,2018年3月12日,清源水务出水口COD、总磷超标排放,濮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峨市环行处〔2017〕罚字84号显示,2017年8月11日,峨眉山海天紫外消毒仪停用,峨眉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其罚款2.92万元。
金环罚字〔2017〕197号显示,2017年10月10日,金堂海天五凤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氨氮浓度、总磷浓度超标,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48万元。
金环罚字〔2017〕295号显示,2018年1月4日,金堂海天金堂县土桥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总磷浓度超标,金堂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12万元。
川环法江油罚字〔2017〕61号显示,2017年9月27日,江油海天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江油市环境保护局对其罚款1万元。
4宗500万元以上未结诉讼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海天集团存在4宗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吴某某诉峨眉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峨眉山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海天集团诉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乐山海天作为第二被告被诉协议无效纠纷。
(一)吴某某诉峨眉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乐山市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被告人伍智为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自2013年9月以来,伍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虚构合伙做公司生意赚取差价、捏造发包公司工程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军、赵某军、刘某、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494万元。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伍智犯合同诈骗罪。伍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川刑终290号”《刑事裁定书》,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8)川刑终84号),判决伍智无罪。
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的吴某军起诉要求峨眉山海天归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及伍智刑事案件,驳回原告吴某军的起诉。
2019年1月3日,吴某军再次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峨眉山海天归还400万元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并支付违约金217.02万元。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181民初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另根据“(2019)川118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吴某军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法院裁定每月扣留自2017年6月起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每月应支付给峨眉山海天的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限额700万元,扣留期限为两年,扣留期限届满日为2021年1月9日。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伍智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已审结,吴某军诉峨眉山海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恢复审理,尚未判决。峨眉山海天于2015年为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617.02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吴某军未再对海天集团及峨眉山海天新增提起民事诉讼,预计该案对海天集团财务状况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海天集团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此外,2019年12月24日,赵某军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于2016年7月签署的《协议书》,判令峨眉山海天归还借款119万元及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118万元。2020年1月2日,罗某君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峨眉山海天归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26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赵某军、罗某君与峨眉山海天借贷纠纷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二)峨眉山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根据峨眉山海天与峨眉山市国资办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特许经营权包括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含异地扩建项目)。2012年11月1日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资产移交至峨眉山海天,由峨眉山海天对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要求,峨眉山海天启动了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异地扩建项目建设,峨眉山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景区污水处理厂分别于2015年7月和12月停止运行,峨眉山海天异地迁建项目于2016年1月1日投入商业运营。峨眉山海天认为其就30年特许经营期限实际支付89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款,使用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资产及实施仅3年零2个月,依据公平原则依法应将剩余26年零10个月未摊销的部分予以退还或纳入异地扩建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中予以摊销。
因双方对停止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出让款存在争议,峨眉山海天就与峨眉山市国资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乐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峨眉山市国资办退回峨眉山海天购买的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项目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款未摊销余额8,068.4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或将此部分价款计入BOT异地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中,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中计提收回。乐山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9年5月9日作出裁决:峨眉山市国资办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支付峨眉山海天79,902,222.28元及其资金利息,峨眉山海天自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峨眉山市国资办提交200万元维护保函,驳回峨眉山海天其他仲裁请求以及峨眉山国资办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嗣后,峨眉山市国资办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已开庭审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川11民特1号),撤销乐山仲裁委员会乐仲案字(2018)第166号仲裁裁决。
根据《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经营协议》,峨眉山市国资办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峨眉山海天享有峨眉山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该特许经营权包括异地扩建项目,异地扩建中近期10万?/d建成后,上述协议签订时存在的污水处理厂在新建厂商业运营后停运并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的计划时间拆除。该项特许经营权的原污水处理厂根据政府的规划已拆除,相应污水处理由海天集团的迁扩建项目运营。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对该宗特许经营权仍按无形资产核算,按原授予的期限直线摊销,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发债利率、公司长期借款利率及公司当前取得PPP项目的通常收益率,使用6%折现率和项目整体的预测现金流进行了减值测试,测试后无减值。
(三)海天集团诉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享有藏青工业园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2017年4月28日,海天集团(甲方)与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海天集团同意向乙方支付800万元作为向乙方购买其所持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40%股权的诚意金,如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双方未完成股权交割,乙方应按约定返还海天集团诚意金。
2017年5月2日,海天集团(甲方)与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乙方)及邓某某(丙方)、张某某(丁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为确认甲乙双方的前述股权转让合作诚意,海天集团于2017年4月28日向乙方提供8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如未按约还款,利息则按年利率18%计算。海天集团安排人员进场对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如海天集团同意购买股权,乙方必须将该股权转让给海天集团,如未经海天集团同意乙方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不同意转让上述股权,乙方应另支付海天集团800万元违约金,丙方和丁方对该800万元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鉴于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邓和平和张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付义务,海天集团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邓某某、张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邓某某和张某承担本案律师费用50万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此案,于2019年5月对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源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42.5%股权予以冻结一年,于2019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海天集团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邓和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天集团已于2019年11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正在执行中。
鉴于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邓和平可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天集团回收债权尚存在不确定性,海天集团已根据案件进展和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情况计提坏账准备400万元,预计本案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乐山海天作为第二被告被诉协议无效纠纷
2016年2月4日,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某工程项目部与乐山海天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乐山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已完工,乐山海天应付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余款1601万元,现由乐山海天支付给该项目部。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浙江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该项目部与乐山海天于2016年2月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已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0702民初2661号),判决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乐山海天被诉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担保
海天集团还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担保等。
报告期内,崇州弘鑫海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费功全之子费俊杰配偶持股公司,公司子公司龙元建设、简阳海天、新津海天及资阳海天、天府海天因经营需要,向其采购螺旋管、不锈钢管等材料,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99.31万元、213.45万元和79.16万元。
海程汇品系公司离职员工张勇创办企业,2018年龙元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海程汇品采购球墨铸铁管,采购金额182.99万元。
公司子公司乐山海天因电机设备维修需要,由华丰机电提供电机维修服务,报告期内,乐山海天向华丰机电分别支付维修服务费0万元、6.86万元和2.09万元。
三岔湖海天是公司持股50%的合营公司,因“环湖线应急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由龙元建设为其提供管网建设服务,2019年交易金额406.74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期内,海天集团曾有多次数额很大的资金拆借。
2016年2月18日,公司与江油市人民政府签订《江油市十一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2016年4月21日,经江油市人民政府授权,鸿飞投资与海天集团共同出资组建江油海天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鸿飞投资持股比例20%。2016年7月,江油海天与江油市人民政府签订《江油市第一批(八座)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项目转让款为1.22亿元,由江油海天合资双方按出资比例付款。
根据上述协议,为满足后续付款资金需求及建设运营需要,公司与鸿飞投资按各自出资比例向江油海天提供资金支持。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鸿飞投资分别向江油海天提供借款533.33万元、40.00万元和159.09万元,江油海天分别归还借款0万元、0万元和100.00万元。公司和鸿飞投资向江油海天提供的借款均不收取利息。
2012年,公司与双流洁诚污泥合资成立了海天洁诚,公司持股51.00%,双流洁诚污泥持股49.00%。双流至成系双流洁诚污泥的控股股东。
海天洁诚下属公司大邑海天、广汉洁诚及天津北科对资金需求较高,双流洁诚污泥作为主要股东,与其关联方双流至成共同向海天洁诚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资金支持。2017年,对双流至诚往来款减少4525.50万元,主要系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和2017年4月转让所持海天洁诚2.00%和49.00%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将海天洁诚纳入合并范围而减少往来款4400.50元。
张军原为彭山海天股东,持股比例49%。因彭山海天建设运营发展需要,张军2017年累计向彭山海天提供临时周转资金120.00万元,截至2018年末,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2016年12月7日,公司与张军签订彭山海天股权转让协议,张军将持有的彭山海天49.00%股权按出资额转让给公司。
乐山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万兴”)成立于2010年,控股股东为张忠;2017年10月,控股股东变更为张灯连,张灯连为公司原监事费伟之母亲。2017年1月,因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向乐山万兴提供借款178万元,并于2017年5月收回;2017年7月5日至7月6日,公司累计向其提供借款6000万元,并于2017年7月7日收回。上述借款时间较短,均未收取利息。
海程汇品系公司离职员工张勇创办的企业,2017年11月8日,公司向海程汇品提供借款600万元,并于2017年11月13日收回。上述借款时间较短,未收取利息。
新疆高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海天投资曾持股51%的企业,2017年新疆海天成立期间,新疆高新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0万元,作为新疆海天筹备款,截至2017年末新疆海天已偿还上述代垫筹备款项。
招股书称,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江油海天依据协议约定,由公司与鸿飞投资按各自出资比例向江油海天提供资金支持所产生的资金拆借余额尚未清偿外,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已清偿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海天投资、实际控制人费功全报告期内多次为海天集团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海天集团及子公司也作为担保方提供过担保。
因“简阳市三岔湖区域自来水项目”项目建设需要,三岔湖海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简中银固字001号),借款金额1.55亿元,借款期限144个月,公司和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三岔湖海天股东均需提供保证和质押担保。
为此,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4年简中银保字001号)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了《质押合同》(2014年简中银质字003号),以所持三岔湖海天50.00%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子公司长年违法经营
据中国网报道,海天集团旗下主要自来水公司存在长年违法经营的“硬伤”。虽然公司将这一情况描述为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公司计划将该自来水公司回售给当地政府。但无法回避的是,该自来水公司目前正处于“无证经营”的违法状态,而所谓的“回售计划”在招股书中也仅有一句话,没有任何进一步说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两项业务均属于需要地方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事项。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向企业授权,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然而海天集团旗下的新津海天,前身为新津县地源排供水有限公司,自1999年便在新津县城进行自来水供应,迄今已运营超过20年,却一直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换句话说,该公司违法经营已有20年,目前仍处于违法经营状态。
海天集团在招股书中描述道:“新津海天前身新津县地源供排水有限公司通过承接成都市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来水相关资产,自2005年5月即在新津从事自来水经营业务,虽然根据新津县人民政府2005年1月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新津县地源供排水有限公司有权承接成都市地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津的自来水经营业务,但是由于新津县地源供排水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未与地方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2015年6月1日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与获得授权企业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包括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监测评估;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等等十七项内容。
而对于新津海天自来水厂而言,因为一直未与地方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则这些必须明确的内容自然是一笔“糊涂账”。
令人疑惑的是,在长期的“违法经营”过程中,海天集团为什么一直没能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补充取得特许经营权呢?
据相关人士透露,在海天集团IPO辅导期中后期,辅导机构在进行海天集团的资产清理时,已经发现新津海天一直没有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了。相关证照的沟通与申请是辅导后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无论是拟上市公司本身还是辅导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能解决该问题,但直到招股书披露,仍然没有从当地政府取得特许经营权。
于是,在招股书关于新津海天部分的描述中,出现了“目前公司计划将新津海天回售给政府”这样一句话,但没有关于回售计划的任何详情。
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海天集团有六座自来水厂项目处于运营状态,新津海天是其中供水能力最大一家,日设计供水能力达到了8.6吨,占海天集团自来水业务总供水能力近30%。如果回售给当地政府,必然会对海天集团的营收和业绩产生明显影响。此外,根据招股书披露,新津海天所使用的土地本身在权属上存在相当明显的“瑕疵”,这对所谓的“回售计划”也必然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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