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二、管理的东鼎云金象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底层标的未做工商变更。

三、对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测评程序存在瑕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0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股份分别为东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远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岑擎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35%、35%、3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鼎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二、你公司管理的东鼎云金象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底层标的未做工商变更。

三、你公司对投资者的风险评估测评程序存在瑕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关键词: 东鼎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