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银行火了,监管新规也要来了
疫情之下无接触银行服务火了,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新规也即将面世。据新快报记者了解,今年1月下旬,部分商业银行就收到了监管下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据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监管对于互联网贷款监管办法的第二稿,与2018年的第一版本相比有“松”有“紧”,其中给联合贷款“松绑”,取消了各方出资上限限制等;对于线上个人贷款授信则规定了最高30万元的限额,并且严控贷款用途。
严控贷款用途, 单人授信不超过30万元
近年来,金融科技加持下的互联网贷款成为各家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也有不少中小银行牵手互联网银行做起了联合贷款。迅速发展起来的联合贷款也受到监管关注,原银监从2017年底就开启互联网贷款办法起草工作。2018年曾有一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流出,如今的《暂行办法》就是在上一版本《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
《暂行办法》中对于互联网贷款下了定义,即具有全流程线上办理、基于风险数据建立风险模型、自动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极速放款等特点。要求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监管对于互联网贷款一直都定位于小额、短期的要求,“防止批量、大额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减少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禁入类领域,因此将线上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控制在30万元在情理之中。”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高翔表示。
《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借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这意味着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全国统一“贷款上限”,而此前各地方监管曾发文限制消费信贷上限。如2017年中旬,广东监管发文,个人综合消费贷最高额度不准超过1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然而始终没有统一的‘上位法’。”有业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给了统一规定,这将利于全国互联网贷款的规范和执行。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并未在此规定之列。
据新快报记者了解,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最高额度在20万元到30万元区间。从期限看,有18期、24期、36期甚至更久,这意味着各家银行在贷款期限上要进行调整。
联合贷款“松绑”,取消各方出资比例限制
与上一版本相比,《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还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这条堪称最严厉的规定,30%的比例锁死了互联网银行的杠杆比,而互联网银行由于无法大规模吸储,必然造成资金成本上升,利差减少,规模和营收下降。”有业内人士表示。
据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整个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万亿元左右,百余家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其中蚂蚁金服、微众银行和平安普惠占据了近八九成市场。第二梯队则有新网银行等互联网银行,京东数科、度小满金融等金融科技公司,还有马上消费金融等消费金融公司等。
据新快报记者了解,与更多互联网银行相比,更多地方性中小银行对于联合贷款更为积极,一方面他们受限于区域性地方银行,另一方面由于技术、人才的缺口,难以做大贷款业务。经过几年发展,联合贷款出资方不断下沉,不少村镇银行业参与其中。如去年长沙银行曾公告称与祁阳村镇银行、宜章长行村镇银行、湘西长行村镇银行开展“快乐秒贷”联合贷款业务合作。迅速膨胀的联合贷款规模和不断下沉的机构,也让监管对联合贷款的风险担忧。
虽然此次《暂行办法》取消了各方出资比例限制,但对于商业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要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率水平、杠杆率、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联合贷款合作机构名单。
高翔表示,这一点变化说明监管放弃了对互联网信贷合作模式繁复具体的、偏重形式的监管方式,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迎合了市场需求。
《暂行办法》还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应当建立联合贷款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本行联合贷款授权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这也是为了避免很多中小银行在联合贷款中仅提供资金渠道,完全将风控模式依赖于其他银行,产生风险事件。
规范助贷,商业银行不得接受风险兜底承诺
除了联合贷款,很多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与电商平台、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进行助贷业务。《暂行办法》中也首次对商业银行合作机构及合作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商业银行除了风控环节需要独立自主外,其他环节均可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如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方和分担方当然须为持牌机构)、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
“监管层对助贷市场和机构的作用给予了充足的肯定,并鼓励商业银行以合作方式吸收新技术不断推动信贷行业变革与创新。”高翔说。
不过,过去几年,助贷行业的迅猛发展,让很多金融科技公司“傍上”银行,以助贷合作为由,行风险兜底之实。一方面,很多地方小银行并不具备风控实力,放大了地方小银行的风险系数,将金融风险扩大到银行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很多P2P公司转型涌入助贷行业中,一些不具备风控实力的公司与银行合作,更是放大了风险。
为了杜绝此类行为,《暂行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对各类合作机构,应该建立明确的机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很多金融科技公司,为了扩大宣传效果,一般只是跟某银行某分行甚至是支行合作的助贷业务,但宣传成与某银行合作。”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类事件在业内很常见。
当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保险、融担)成为主流模式。《暂行办法》不仅重申了“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还强调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也直接封堵了助贷机构和增信机构的收费获利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留给行业足够的时间。与上一版本相比,《暂行办法》将过渡期从1年延长到3年,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符合办法规定,这也给了市场足够时间去“新老划断”。据新快报记者了解,年前就已经有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按照办法开始完善合作机制、修改合作合同、口径等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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