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从5月6日开始了。
江北区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应在23日前及时申报新年度社保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职工上年缴费基数的110%调整确定。
各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申报确定的缴费基数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缴纳社保费款项,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调整确定或自主申报的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时在缴费账户中存入相应的款项。
01
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一)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他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缴费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19070元确定;月缴费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3815元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应与本人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02
缴费基数网上申报步骤
(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登录
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ningbo.gov.cn)首页下方的“社会保险申报”图片链接进入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
(2)宁波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登录
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首次登录用户需要录入经办人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3)基数申报录入
点击上方“业务操作”,再点击左边业务“基数申报”,选择“基数申报录入”,然后点击右上方“查询”,出现单位人员名册,在“上报月工资”一栏内填入,填写完毕,全选后点击“暂存”。
如单位人员较多出现跨页的情况,每一页需全选后点击“暂存”。
(4)基数申报提交
点击左边“基数申报提交”,再点击右上方“查询”,出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后,全选点击“提交”。
(5)申报结果查询
已经申报的人员可点击“申报结果查询”,结果显示分为“审核中”和“终审通过”。(建议5月20日前进行查询,确认本单位人员是否完全申报。)
(6)已申报基数修改
对于已申报但要求修改的人员在终审通过后,可以到“已申报基数修改”中进行个别人员的修改。(需在5月23日前完成修改)
(7)缴费基数清单
查询已申报人员的基数情况,如需要打印的先下载再打印。(如遇业务高峰期,建议5月20日左右或次月初进行查询)
宁波市区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0
1
适用于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3815—19070
14%
8%
534.1-2669.8
305.2-1525.6
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3815—19070
(9.2+0.5)%
2%
370.1-1849.8
76.3-381.4
失业保险
3815—19070
0.5%
0.5%
19.1-95.4
19.1-95.4
工伤保险
3815—19070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0
2
适用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3815—19070
10%
8%
381.5-1907
305.2-1525.6
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3815—19070
(9.2+0.5)%
2%
370.1-1849.8
76.3-381.4
失业保险
3815—19070
0.5%
0.5%
19.1-95.4
19.1-95.4
工伤保险
3815—19070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03
适用于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3815—19070
18%
686.7-3432.6
基本医疗保险
3815
(10.5+0.5)%
419.7
住院医疗保险
3815
(4.5+1)%
209.9
注:个体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下限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0
4
工伤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企业类别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基准费率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一类
0.2%
0.24%
0.30%
二类
0.2%
0.32%
0.4%
0.48%
0.60%
三类
0.35%
0.56%
0.7%
0.84%
1.05%
四类
0.45%
0.72%
0.9%
1.08%
1.35%
五类
0.55%
0.88%
1.1%
1.32%
1.65%
六类
0.65%
1.04%
1.3%
1.56%
1.95%
七类
0.80%
1.28%
1.6%
1.92%
2.40%
八类
0.95%
1.52%
1.9%
2.28%
2.85%
浮动条件
收支比例(X)
X<50%
50%≤X<80%
80%≤X<120%
120%≤X<150%
X≥150%
工伤发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参保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