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展小店经济,鼓励更多的个体自主创业就业。对此,针对创业初期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成为创业支持政策中的重点。

近期相关部门接连提出了鼓励地摊经济和小店经济发展的举措,意在为疫后经济发展增添“烟火气”和活力,目标直指创业和就业。

从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可以看到,其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面临的生存成本高、融资难融资贵、营商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计划通过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中也提出: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总之,应将个体经济视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展小店经济,鼓励更多的个体自主创业就业。对此,针对创业初期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就成为创业支持政策中的重点。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促进创业的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其中,既有针对特殊群体的专门性税收优惠,也有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既有直接支持相关群体创业的税收优惠,也有通过支持相关创业平台和金融机构间接支持的税收优惠。

特殊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延续

对于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制定了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贫困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二是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层次多

对于包括个体在内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制定了普惠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减免优惠政策。一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的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2万元)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此外,在2020年的疫情期间对个体和小微企业还实施了阶段性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是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对创业平台、金融机构税收优惠针对性强

为扶持创业企业发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金融机构、创投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一是对创业平台的税收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还有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也制定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创业税收优惠还可“因时制宜”再加码

针对我国现阶段严峻的就业形势,有必要充分落实好上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构建鼓励创业的长效机制和良好税收环境,还有必要基于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建议实现部分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化和长期化。根据上述介绍可以看到,包括重点群体和小微企业等大部分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都设置了优惠期限。从构建促进创业的长效税收机制和稳定纳税人预期的角度看,有必要结合税收立法和税制改革进程,将部分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确定为长期性的税收制度。一方面,部分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如特殊群体的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已经延续了多年;另一方面,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了长期性的制度。如根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这实际上意味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政策已经成为一项长期化的制度规定。具体看,考虑到创业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可在各税种立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制定促进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条例,对目前分散于各个税种中有关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进行统一和确定,使其成为长期化的税收政策,传递出鼓励创业就业的明确信号,在具体优惠标准和条件上则可以由财税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创业的税费政策支持力度。从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个体等小微企业面临的困境可以看到,融资以及社保、房租等固定支出是创业期企业的难点和痛点。因此,在实施与经营成果(取得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有必要针对创业期企业的痛点制定和实施相关税费政策。例如,可结合社保制度改革,研究和推进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政策的改革,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并可考虑将创业补贴等财政资金用于个体的社保费减免政策。再如,针对鼓励对个体等提供融资的贷款服务、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等,结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延续和制定有关创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建议优化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方面,还需要充分考虑作为创业主体的个体、小微企业特点,按照在税收征管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创业主体的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此次疫情期间推行的“非接触式”办税等服务,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并降低了成本。后续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以及维护公平竞争,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等,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 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