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1、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小编解读——金融机构要加大投入,出钱出人,完善机制。

2、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小编解读——用户买理财产品前,要做风险评估测试,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就不能买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不过,小编希望这样的测评不要流于形式。

3、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小编解读——此前有不少储户的存款被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导致纠纷。看来,防范内鬼还是要靠技术监控。

4、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小编解读——大爷大妈投资理财常被黑心销售忽悠,打击理财销售乱象,恐怕还要动用重典,多一些可操作的惩处规定。

5、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违背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

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小编解读——小微企业到银行贷款常常被“变相压榨”,捆绑销售各类产品,“店大欺客”现象该改改了。

6、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小编解读——消费者维权之所以困难重重,源于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把责任择得一干二净,出了任何事都怪不到自己身上,这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体现。

7、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小编解读——希望维权渠道从此畅通无阻。

8、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小编解读——有的机构对合同的条款不做解释,这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9、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10、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小编解读——金融机构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源头,必须堵住。

这份《意见》,如果能够落实到位,将改变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前的弱势地位。未来,也希望能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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