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 2020 〕3 号”,天津领先新跃医药有限公司新耀大药房(“天津领先新跃医药新耀大药房”)因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21元,并被罚款5000元。
经查实,该药房于2020年2月24日,以30元/桶的价格购进乙醇消毒液(75%酒精)(批号200202)19桶,将其中3桶以37元/桶的价格售出,3桶由于疫情关系退回总公司(天津领先新跃医药有限公司),剩余13桶在销售,该药房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本案违法所得21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乙醇消毒液的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