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连赣汇检罚〔2020〕3号)显示,连云港市善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连云港善孚新材公司”)存在通过构造贸易非法结汇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
2020年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赣榆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连云港善孚新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68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吕媛媛。该公司为奥斯特裏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连云港善孚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