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昨日发布了关于对广东迅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迅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广东迅视法定代表人邹建峰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广东迅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广东迅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27日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邹建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但公司股东显示,邹建峰仅持有5%股份,而另一位股东谢航,持股为95%。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迅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28号
广东迅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峰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