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黑汇检罚〔2020〕8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哈尔滨开发区支行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责令改正,警告,罚款3万元。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43.60亿人民币,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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