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武汉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从事月嫂工作。2019年9月,就家政服务事宜,我与北京某家政公司及雇主签订协议,约定由我向雇主提供非住家幼儿照料服务,月工资6000元,每周休息一天。第一个月的工资由雇主通过公司向我支付,此后直接由雇主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雇主已向公司交纳一年服务费用6000元(每月500元)。

今年1月20日,我回武汉老家过年。谁知暴发了疫情,我无法返京上雇主家干活,至今仍在武汉。因为疫情的缘故,雇主提出要和我解除合同。但是,雇主以公司向其收取了服务费为由,拒绝支付我1月份的工资。

请问:雇主的理由对吗?我该如何维权?读者:玉琴

【为您释疑】

玉琴您好!

首先要明确的是,您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现在疫情防控需要,您不能来京继续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因为本次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因此,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成为不可抗力,已使您继续履行非住家幼儿照料合同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况下,雇主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当免除雇主的违约责任。至于雇主已向家政公司交纳的服务费,家政公司应当向雇主退还剩余服务费。

与此同时,在2020年1月份,您已经提供劳务,雇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您支付劳务费,不能以家政公司已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支付。

因此,您可以通过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在三年之内通过民事诉讼起诉雇主依法维权。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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