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002466.SZ)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3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变动区间为0.80亿元至1.20亿元。2020年2月3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19年度净利润区间为-38亿元至-26亿元。2020年4月29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为-59.83亿元,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1.83亿元。天齐锂业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天齐锂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天齐锂业董事长蒋卫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天齐锂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齐锂业时任总经理吴薇、财务总监邹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天齐锂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卫平、时任总经理吴薇、财务总监邹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四川省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2007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11日,公司名称由“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卫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制造、销售:电池级碳酸锂、工业级碳酸锂及其锂系列产品等。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6.04%。

蒋卫平2007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27日担任天齐锂业董事长兼公司董事,2020年8月12日至今担任代理总裁。吴薇2012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2日担任天齐锂业总经理。邹军2007年12月20日至今担任天齐锂业财务总监兼公司董事。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6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本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

蒋卫平,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邹军,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锂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3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变动区间为0.80亿元至1.20亿元。2020年2月3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19年度净利润区间为-38亿元至-26亿元。2020年4月29日,天齐锂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实际净利润为-59.83亿元,与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净利润差异金额为21.83亿元。天齐锂业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天齐锂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天齐锂业董事长蒋卫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天齐锂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齐锂业时任总经理吴薇、财务总监邹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天齐锂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蒋卫平、时任总经理吴薇、财务总监邹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3日

关键词: 天齐锂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