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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张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外,违法所得8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张某事前一直处于无业状态。2020年10月,彭某(在逃)经人介绍联系张某,邀请其到其位于长沙市的工作室工作,但该工作室未悬挂名称和相关营业执照。

“我们这个工作需要多张银行卡操作,这个是工作需要……”在彭某的要求下,张某返回到醴陵市,分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此后,张某开始使用银行账户在网络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才上了三天班,我的银行卡就被冻结了。后来我打电话去客服,客服告诉我是公安机关冻结的。那时候我就有点怀疑这个工作不正规了……”到案后张某供述道。

虽然心存疑惑,但张某并没有多想,依旧继续回到工作室上班。大概一个月后,张某的另一张银行卡也被冻结了,结果情况也和之前差不多。没过几天,彭某便声称工作室亏损,以此解散了工作室。近两个月的时间,张某共计工资8500元。

但实际上张某的工作并非简单“炒币”,张某工作的近2个月时间里,上述银行卡单边流水高达570万余元,其中含有多笔被诈骗资金。去年7月,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缴了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涉案银行卡内单项流入资金超过30万元,且已被查实的诈骗金额超过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关键词: 信息网络 这个工作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