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房屋租赁中有时会遇到承租方因为租赁的房屋硬件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导致所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如果要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会以种种借口推脱。遇到这种情况时,承租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件回顾

林某欲办培训班,向肖某租赁房屋。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并约定房屋租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23000元,押金3000元。并约定了违约处理,双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合同签订当天,林某向肖某微信转账第一年房屋租金23000元、押金3000元。2021年8月1日,林某向肖某支付了第二年的房屋租金26000元(涨价3000元)。

后因该房屋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并且无法整改,2021年9月13日,林某通过快递向肖某邮寄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请肖某在房屋移交日将自己交纳的房租及押金按合同约定扣除一个月房租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自己。肖某签收了这份邮件,但过后她并未向林某退还相关租金和押金。林某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蓬安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林某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任何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按一个月租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退还剩余租金及保证金。该条款应当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事由的约定,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9月13日解除。

日前,该院判决被告肖某退还原告林某房屋租金20655元和押金3000元。

律师志愿者行动

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解除合同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方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用邮寄的形式,向被告方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告方应退还相应的房屋租金和押金。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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