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消息,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其中修改内容涉及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而现行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拟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林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