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需进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工资。其他情形,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三是劳动者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目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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