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青岛金之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重大诉讼进展。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2016年,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金之桥借款,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仍余1.98亿本金无法归还。2018年,金之桥、凯旋地产和第三人签订《债权清算和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用凯旋地产开发的50套房屋抵顶上述债务。
凯旋地产未按以房抵债协议向金之桥交付房屋,金之桥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旋地产以房抵债的50套房屋归金之桥所有。
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开庭审理2020年7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初1279号一审裁定,认定凯旋地产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驳回起诉。
2020年7月20日,金之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民终2874号终审裁定,驳回金之桥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金之桥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4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由于原审裁定驳回金之桥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作出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874号民事裁定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2、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