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缴存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规定》主要包括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纳入《缴存规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须进行内部公示、在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材料等内容。
据了解,2021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并于7月20日正式实施《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在深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缴存规定》内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订将全市规定的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单位的职工纳入《缴存规定》。
其次,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中连续亏损2年的亏损时间条件,调整为亏损满1年即可。同时,拟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中增加单位内部公示的环节,由职工对单位的缴存行为进行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圳允许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自愿缴存和使用公积金。为进一步便于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次修订,拟规定在单位工作的该类群体可以选择通过单位代扣代缴。
此外,新规进一步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材料。新规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单位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主动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可以核查的业务办理材料无需再提供等等。此外,本次修订将涉及业务办理的相关材料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利企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