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和新生儿住在月子会所里,第21天突然收到了会所的“逐客令”!消费者王先生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糟心的事情。王先生认为,月子会所单方强行中止服务,应全额退款。于是,他投诉到了连云港市赣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赣榆区消保委”)。

【案件回放】

月子会所提前中止服务

消费者要求全额退款

2020年的元旦,王先生与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签订了28天的月子护理服务协议,价格为14999元。在服务第21天,王先生接到月子会所电话。会所表示,因他的妻子体温37.5°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需提前中止月子服务。王先生认为该公司单方强行中止服务,应全额退款。

赣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投诉后,迅速向被投诉人调查核实。情况与投诉方所述基本一致。工作人员当即向该公司负责人指出了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被投诉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请求消保委予以调解,并表示会全力配合处理好纠纷。工作人员又与投诉人沟通,并进行了心理疏导。在随后的调解中,被投诉方代表当场向投诉人正式道歉,愿意退回5000元作为补偿。

【专家分析】

月子会所侵害消费者权益

单方强行终止服务属违约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本案不仅是一起合同违约案例,更反映出了受疫情防控影响下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在全民抗击疫情时,经营者却推卸责任,单方中止服务合同,何况消费者是在经营者场所出现身体不适,于法于情于理,经营者的行为均将受到指责。

从法律层面看,双方约定的是28天的月子护理服务,经营者于21天时单方强行中止服务,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道义上看,本可以走正常程序上报并进行鉴别排除感染,但经营者为了生意不受影响,采取了较为极端的处理办法。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李萱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产妇入住月子会所后21天才出现发烧症状,且月子会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产妇的发烧症状与疫情有任何因果关系,反而能够说明月子会所的服务存在一定问题。月子会所强行单方终止服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月子会所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以月子会所的服务内容违反约定,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

疫情下消费纠纷归责原则不同

月子会所应与消费者协商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对于疫情引起的消费纠纷,其在归责原则上与一般的案例不同,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进行善意协商,妥善处理好。

鉴于此次疫情对各类服务行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公原则,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面对,消费者预定的服务前期产生费用的,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损失,但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未产生前期费用的,应当全部退款。发生消费纠纷,首先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自行协商和解,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通过调解来处理。

(通讯员 易志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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