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近日印发的《济南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小产权房、违章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未进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等8种情形不予奖补。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含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项目,“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住房租赁项目,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住房租赁项目,利用国有(自有)、集体土地建设(购买)住房租赁项目等);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建立存量房源基础数据库;住房租赁市场课题研究等。

《办法》提出,对专项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1。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未进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持续运营条件达不到以下标准:新建和改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4。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如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

5。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大户型租赁住房以及高端租赁住房项目。

6。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租房;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8。已享受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和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项目。

从2020年开始,对纳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一定运营奖补,资金以市级专项资金为主,具体奖补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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