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钱在那里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出来用用。”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李星耀社区居委会原党支部书记、主任李有明最终吃了“心思活络”的亏。前不久,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有明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集资建房款成了无息贷款

李星耀村是高青县一个普通的村庄,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逐渐被纳入城市社区的范围。自2011年4月至2017年12月,李有明一直担任李星耀社区居委会主任,2014年11月起又兼任该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书记一肩挑,私底下还经营着一家建筑公司,这让李有明成了社区里说一不二的“大人物”。

2011年9月,李星耀社区居委会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居民平房的面积,每户平房置换两套楼房。同时,根据居民房屋面积大小,要求大户缴纳8.5万元,小户缴纳6.5万元,共同集资建房。此后,李星耀居委会陆续收到居民集资建房款1800余万元,全部存在社区账户上,由改造项目会计李济民(另案处理)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暂时不开工,集资款就在社区账户上一直存着。心思活络的李有明便开始打这笔款的主意:正好自己的企业周转需要资金,反正钱在那里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出来用用。

2012年1月,李有明找到了正在给村里盖沿街商品房的杨某,提出要借用他的建筑公司的资质去注册混凝土公司。“村里不是要集资盖楼吗,正好我的公司需要850万元增资验资,我借来用用,过两三天就还上。”考虑到两人多年前就认识,杨某还和自己的弟弟做过同事,李有明毫不犹豫就答应了,安排会计李济民将850万元转到杨某公司的账户上。而杨某也没有食言,三天后及时将借款还上了。

省去了办贷款的手续,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居民的集资建房款成了李有明等人的无息贷款。2012年2月,经李有明同意,李济民又挪用200万元借给其妻侄,用于公司注册验资。3月,李有明安排李济民转给居委会支部委员董某230万元办理质押贷款,并安排董某将贷出来的200万元匀出一半给自己儿子用于企业经营。2017年2月,李有明安排李济民挪用2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

“李星耀社区要集资建房,居民的集资建房款怎么用都是李有明说了算。”很快这一消息在李有明的亲戚和朋友圈中流传开来,许多向银行贷款有困难的私营企业主也纷纷通过关系找到李有明。

“只要自己不贪不占,用村里的钱帮朋友周转一下资金不算什么事。”考虑到之前的借款尽管借期有长有短,但都能全部回款,李有明的胆子也大了起来,对于朋友介绍的关系和与自己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一概来者不拒。

肆意妄为激怒居民

“王主任,我们加油站的出入口被人堵了,没法营业,请您给协调一下吧。”2012年7月1日,位于李星耀社区附近的中石油第31加油站站长一上班就向分公司投资部主任汇报了前天夜里发生的一件蹊跷事,一辆翻斗车拉来一车污泥倒在加油站的出入口,砌起了1米高的墙。

加油站值班人员认出了倾倒污泥的正是李星耀居委会的人。可是,加油站才开业不久,而且是通过中间人转租的李星耀社区的土地,按理说双方没有什么纠纷,居委会的人为什么要来找麻烦呢?

原来,在事发前一天的晚上,李有明到该加油站加油,声称自己是李星耀社区的,让值班的工作人员给自己优惠点。遭到拒绝后,李有明觉得丢了面子,就安排负责清运污泥的弟弟把加油站的出入口堵上,导致该加油站3天无法营业,损失营业额6万余元。直到加油站为居委会人员申请到每升汽油优惠0.4元,1米多高的泥墙才被拆除。

2015年秋,李有明在建设星耀花园小区过程中,找到高青县自来水公司,提出要免交自来水管道配套费。当被告知配套费已经按照政府文件减半征收、无法再减免后,李有明又对自来水公司心怀不满,伺机报复。几个月后,李有明听说自来水公司正在社区外公路北侧安装自来水管道,便带人前去阻拦,以施工未经居委会同意为由,将施工车辆和施工工具扣至居委会院内10余天。后因影响到星耀花园的竣工验收,李有明才同意自来水公司取回工具并继续施工。

在社区,大事小情都是李有明一人说了算,就在李有明春风得意之际,群众对他的举报材料引起了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

部分挪用资金的定性成为焦点

2018年2月28日,高青县监察委接到群众反映李有明有关问题的线索后,对李有明挪用资金问题进行了核查。2019年1月15日,李有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高青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到看守所与李有明进行谈话,李有明对挪用资金的问题供认不讳,遂决定对李有明立案调查。同年3月22日,案件移送至高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确保每一笔挪用资金定性准确,办案检察官认真查阅证据材料,对李有明挪用集体资金的流向与监察委工作人员反复商榷。

经过认真审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自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李有明先后8次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亲友或出借其他单位使用,涉及金额3180万元。然而,自2012年5月至11月,李有明向朋友的企业出借4笔款项共计1700万元,由于是打到对方企业账户上,而且由对方企业账户予以返还,中间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不属于挪用资金的范围。检察官遂将上述意见反馈给监察委。

2019年4月19日,高青县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对李有明提起公诉。9月24日,高青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李有明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李有明以挪用230万元给董某办理质押贷款、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李有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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