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2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以及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其中规定,新建农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有兄弟姐妹,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独生子女结婚后可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并公示无异议后审核确定。
《实施意见》还明晰了“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违反“建新拆旧”政策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根据《实施意见》,新建农村住宅的建设标准为,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根据功能需要可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建筑总高度不得超14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也有明确,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此外,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宅基地及住房与城镇住房置换标准为确权发证面积1:1比例。若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需交纳建设成本,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完)(王华 黄舜尧)
关键词: 农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