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关系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政策通知(试行)》,这意味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将不再需要进行房产评估。对于通知中所提到的,购买现房并以所购房作为抵押的,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等条款,有市民咨询,现在购房怎么也得百万元以上,这是不是意味着已经突破了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可贷最高额度60万元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市民关注的这些问题,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公积金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
近年来,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泰安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着力减轻缴存职工负担。无论是前期修订完善的公积金“商转公”增加经办银行数量,还是近期刚刚制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政策,有助于减轻缴存职工经济负担。“进行房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评估费用,少则数百,多则上千。个贷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后,有助于减轻缴存职工的经济负担。”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这一政策受到市民的关注,一些市民通过多种形式,就新政策的实施细节进行问询。
此次政策规定:购买现房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房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60%。针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的问题,国家、省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对可贷额度等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全省设区城市所辖各区和去化周期低于警戒线的县(市)范围内的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此次规定中的“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的规定与国家、省要求一以贯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多少?看这三种情形
公积金贷款数额直接关系市民的切身利益,按照“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贷款,是否意味着缴存职工贷款额度增加呢?对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后,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据了解,根据我市2017年制定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意见》,为满足职工刚性住房贷款需求,限制投资或投机性购房贷款,我市对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配偶已退休),可贷最高额度为60万元。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一方月缴存额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方月缴存额均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三、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按时缴存但未足额缴存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20万元。因此,缴存职工最高能贷到多少额度的公积金贷款,需要根据缴存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