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出台,将于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意见》明确,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意见》旨在提速宁波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建设,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提出了发展目标。

《意见》提出,到2022年底,宁波市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间),盘活闲置住房用于租赁不少于6.3万套(间);培育房源1000套(间)以上或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家以上;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在增加房源供给方面,《意见》要求,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用于租赁。支持企业利用自持产业类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新供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此外,《意见》还表示,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在符合产业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

在集中配建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

同时,宁波还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意见》明确,积极申请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范围,经批准的“商办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积极向上争取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关键词: 商办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