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空间要素保障创新计划和若干配套政策》3月3日起施行。配套政策中有两项涉及“租赁住房”:扩大租赁住房土地供给,鼓励自有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这两项政策的目的是保障新城市人口的安居,促进产城融合、职住衡。

南京支持国有台在地铁沿线建设租赁住房,保障新城市人口安居需求;15个高新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特定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居住类用地,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出让时可配套建设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纳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台管理。

该市鼓励高校、园区、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优先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租赁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纳入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建成后统一纳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台管理,建成后土地用途不变,暂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高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自有用地内建设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户型不受限制,建成后不得销售、转让、抵押,全部自持用于本校人才租赁;园区国有台公司或其控股的国有项目公司,可在园区内利用自有低效工业、科研用地新建或改建宿舍质的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销售、转让、抵押,全部自持用于租赁;企事业单位在不改变地块主导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在自有工业、科研用地范围内建设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15%的租赁公寓和宿舍,如超过地上建筑总量15%的,由地区政府集体决策后报市政府“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关键词: 南京 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