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乱用地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针对近年来建筑物、住宅区建设、销售过程中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现象,《规定》明确,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保持一致,并在广告版面显著位置标明有关建筑物、住宅区的标准地名及其地名批准文号。
若违反上述规定,房地产建设、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全媒体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