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如何买卖、继承、析产、赠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房如何定价?7月10日,南京市公布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易实施细则》,对共有产权房的交易规则进行了详细约定,针对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其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适用。2020年后受理的共有产权房申请对象不得增购,具体规定需通过供应方案公告明确。

《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办理转移登记前,继承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至公有产权人处办理确认手续。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还可办理析产,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继承、析产的受让方是原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增购剩余份额;继承、析产的受让方非原保障对象的,不得增购剩余份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实施细则》中提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易时,共有产权人应如实反映房屋真实情况,按照合同履约,确保房屋无债权、 债务及无同住人纠纷,房屋水、电、物业费已结清、户口已迁离,不得虚假承诺。若因共有产权人原因,导致交易中止或公有产权人损失的,由共有产权人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

(记者 马祚波)

关键词: 南京市 共有产权房 交易细则 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