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标准的意见》,对旧城改造补偿标准以及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意见》明确,市、区级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实行货补偿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含非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方米的,按30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含非住宅)且总建筑面积不足30方米的,选择原址安置的调换后的住房30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结清差价;选择异地集中安置的,调换后的住房45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市、区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被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

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自愿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购买。

在旧城改造补偿标准部分中对于公摊补助、困难补助以及奖励等内容《意见》都有明确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系数按照石家庄市政府公布为准。

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20000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给予不超过10000元限额内的适当补助。

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不超过10000元。对选择异地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再给予不超过20000元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及小房)每方米再奖励不超过300元。

单元奖——被征收房屋以单元或排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不超过10000元。

奖励——对选择货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20%的奖励。

对于城中村改造,《意见》明确,遵循“一户一宅一证”原则进行安置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块标准宅基地二环以内安置补偿245方米或265方米,二环外安置补偿260方米或280方米。原则上每户安置一个车位、一间地下储藏室。

对于上述补偿标准的测算方式,《意见》明确,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划指标和安置标准上限测算,能够达到资金盈亏衡的,按上限给予补偿。不能达到资金盈亏衡的,按下限给予补偿。

对于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意见》提出,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的按照征地区片价予以补偿。

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评估补偿。

《意见》还明确,搬家费每户不超过5000元;过渡费每户每月不超过3000元;搬迁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

关键词: 石家庄 城改安置 补偿新规 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