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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等手机智能支付工具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漏洞。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通过微信快捷支付功能盗取他人资金案。

2016年,被告人江某在被害人黄某的门窗加工店中务工,期间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黄某放置在店中桌上皮包里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注册一个微信,并且绑定了黄某的建设银行卡。自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江某采取微信支付消费、转账等方式,支取被害人黄某的银行卡内的资金1.4万余元,还采取用黄某的微信给自己的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支取被害人黄某微信钱包内资金5516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擅自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绑定他人银行卡,然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中的快捷支付功能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使用他人微信向自己转账,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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